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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2026, 7. 7  Edit this Page


惡劣棄養案 新北動保處重罰飼主

【記者林富貴/新北市報導】在今年3月中旬,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接獲一起惡劣棄養案,土城區中華路2段一名房客於租約到期後倉促搬離,竟將寵物貓棄置於屋內。
房東在餵養期間,發現該房客事後悄悄返回,卻僅選擇帶走價值較高的品種貓,惡意將 2 隻混種貓遺留現場。
動保處獲報後立即介入調查,確認飼主未完成寵物登記、絕育等義務,依違反「動物保護法」重罰11萬3,000元,動保處呼籲飼主不擬續養動物須送養安置,避免棄養讓動物飢困而亡。

  土城區中華路2段某民宅房客於租約到期後,經前往稽查後,發現該名蔡姓飼主名下原登記6隻犬貓,卻將其中 2 隻未辦理寵物登記的混種貓遺棄於租屋處。
動保處先是寄發領回通知,爾後再請飼主說明棄養原因,飼主皆不回應,僅能將動物帶回中和動物之家妥善安置。
經查,蔡姓飼主不僅未辦理寵物登記,且未依規定完成「不擬續養」之法定程序與媒合公告,貓隻亦未完成絕育。
飼主行為嚴重違反動物保護法,動保處依法裁處。

飼主如因故實在無法繼續飼養寵物,可透過動保處與8個動物之家辦理不擬續養,或透過毛寶貝幸福轉運站進行轉介,該媒合平台提供 30 天的緩衝期,讓飼主能為寵物尋求新家;若期間未媒合成功,才需將寵物送至動物之家收容,繳交規費5,000元並依《動物保護法》第33-1條,辦理不擬續養後,終身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,被棄養的貓咪經檢視都很親人,有意認養的民眾則可到動保處的認養小棧認養(連結網址https://act-adopt.ahiqo.ntpc.gov.tw/)。

  新北市動保處表示,動物如同家人,飼主應負起完整的飼養責任。
隨意棄養動物不僅影響動物生存權,更違反「動物保護法」,依法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。
動保處再次提醒,生活變故並非遺棄寵物的藉口,請飼主務必遵循不擬續養犬貓規則,切勿貪圖方便而觸法。
民眾如發現動物受虐、棄養或有緊急照護需求,請立即通報新北市政府1999市政服務專線,或撥打1959動物保護專線,共同打造友善動物之城市。







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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