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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請假規則新規定 強化病假權益保障
部分企業因管理制度或組織文化,致使勞工身體不適仍不敢申請病假,而有抱病上班情形,為保障勞工病假權益,勞動部修正《勞工請假規則》並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,以強化勞工病假權之申請權益。
本次勞工請假規則修正,包含明定勞工1年內請病假未超過10日,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、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、考量勞工舉證困難,課予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,應負
舉證責任、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、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,不得僅以請病假日數作為考量等項目。
另全勤獎金的發放標準應訂於工作規則、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,讓勞工明確知悉。 勞工如因請病假而扣除全勤獎金時,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;雇主因新制上路欲調整勞工工資結構,例如取消全勤獎金或調整至其它報酬項目,必須與勞工進行協商,經勞工同意後方得為之。
為使事業單位能配合修法,勞工局今年辦理勞動法令宣導會、法令遵循訪視時均將加強宣導。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市民若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(電話:04-22289111分機35200)或逕洽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。 (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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