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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房屋享優惠稅率 6/2前快行動
【記者張奕晴/台中報導】房屋稅新制上路,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2%至4.8%,民眾備感壓力。 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,除自住可以享優惠稅率,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的住家用房屋,也可申報適用1.5%至2.4%稅率,今年申請期限延至6月2日,請把握減稅時機。
地稅局說明,住家用房屋的租金標準,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加計租金中隱含的土地價值計算。 根據財政部最新的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,台中市107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,按房屋評定現值10%;當年上半年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的房屋,按房屋評定現值25%,不論新舊房屋均要再加計公告土地現值1.2%為租金標準。
地稅局補充,如想要試算出租房屋的租金標準金額,房屋現值資料可以參考房屋稅單上面的課稅現值,或向地稅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,公告土地現值則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/線上服務/線上查詢/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項下,點選欲查詢土地的縣市、輸入土地坐落的地段及地號資料即可查得。
地稅局舉例,某屋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,該筆土地面積為90平方公尺,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萬元,若是108年9月建造完成,則該屋一般租金標準為(100萬元*10%)+(6萬元90*1.2%)=16萬4,800元,即該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年租金16萬4,800元以上,就可向地稅局申請適用達租金標準的優惠房屋稅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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