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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民勞工歲時祭儀 中市府:雇主應准假給工資
【記者羅祥霖/台中報導】內政部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」日前正式公布施行,中市勞工局表示,依該條例第6條相關規定,原住民勞工可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3日放假,雇主應准假並給付工資,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,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,有關114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,可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「歲時祭儀專區」。
勞工局說明,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,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、節日,雇主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。 具原住民身分的勞工,可於其本人、父母或配偶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期間擇3日放假,3日歲時祭儀得分次或連續申請,例假日前後視為連續。 勞工可持原住民族別證明文件,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。 雇主如果因為業務需要,請原住民族勞工在本來要放假的歲時祭儀日工作,而勞工也願意出勤工作,雇主必須要給付勞工加倍工資;如果勞工與雇主談妥另行擇日補休,也是可行的做法。
勞工局強調,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的法定休假日,事業單位應依法給假,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,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。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相關規定,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,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,以維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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