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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吳舉辦財稅及行政法學術研討會 紀念故黃茂榮大法官
【記者吳沛晶/台北報導】第11回財稅法研討會-紀念黃茂榮大法官學術研討會系列之一,由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研究中心主辦,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、財團法人中華租稅研究中心、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協辦,6月13日在東吳大學法學院5211會議室舉行,研討會主題為「財稅法及行政法問題探討」。 前大法官黃茂榮於今(114)年元月辭世,生前作育英才無數,於任職大法官期間歷經釋字第651號至740號解釋,參與作成解釋87件,提出意見書76件(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),於維護憲政秩序不遺餘力。
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致詞提到,是以緬懷和感恩的心情來參加研討會,黃茂榮老師是他在法律的學習成長的過程中,最重要的貴人與恩人,黃老師著作在學術界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影響,對於我國憲政的發展有極為重要的貢獻,另外黃老師建立了植根法學資料庫,把過去實務上全都是紙本的判決,有系統的數位化整理,今天大家可以在電腦前,迅速的檢索各類判決書以及法規資料,黃老師功不可沒,在黃老師貢獻的背後,最大的支撐力量就是黃師母,回想當年在植根工作的時候,每天中午黃師母都會幫多達一、二十位工作同仁準備熱騰騰豐盛的午餐,這是身為植根人非常幸福的一件事情。
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莊永丞表示,黃茂榮大法官也曾經在東吳大學授課,其豐沛的學術素養與法律見解,讓東吳學子受益良多。 財團法人中華租稅研究中心董事長吳德豐表示,黃茂榮大法官被公認為台灣法學界體系的建構者,他學理研究兼具德國法學的嚴謹性與本土問題的意識,成功銜接了學術跟實務,在財經、稅、憲法領域,樹立了標竿性的解釋。 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董事長周迺寬表示,自己是一個醫生,黃老師很誠實很紮實的在做,可以用真善美來形容。 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陳清秀表示,黃大法官可以說是法學界的泰斗,他在法理學、法學方法論的領域,可以說是台灣的執牛耳之地位。 黃茂榮教授夫人吳銘子感謝法界的精英群聚參與研討會,家屬十分感謝。
台灣租稅法律充斥了很多法律本身規定不夠清楚的部分,財政部一直靠多達近萬條的解釋函令在彌補,實務上出現很多徵納雙方的衝突與爭議。 截至110年12月24日為止,司法院大法官共有813則解釋,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26則,6則被要求檢討改進及修正,51則被宣告違憲。 研討會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,台灣在稅法領域感覺上是數十年如一日,即便是有若干的議題,長久以來都是爭議的焦點,可是多年卻一直無法透過立法的方式往前推進,感覺上就是財政部的稅法,而不是人民的稅法,涉及到人民權利非常大的議題,一直都容忍著所謂的解釋函令,作為法律上補充解釋,讓執業律師的他感覺到無力感,滿失望的。 即便是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也有很多認為所謂行政函釋只是技術性、細節性的補充,並沒有危險,可是事實上有太多太多的解釋函令,並不僅僅是技術性跟細節性,實質上就已經影響到人民的納稅權益,黃茂榮老師在660號跟700號大法官解釋點出問題,特別寫出不同意見。 而對於協力義務程度上會影響到納稅人權利,分際在哪裡?黃老師在不同意見書也有點出來。
陳清秀回應蔡朝安與談表示,財政部多年來將錯就錯一直不改,不動如山,甚至有大法官的背書,好像讓他取得了行事的合法性,但實質的正當性一直都不存在,黃茂榮老師過去講一句名言,就是狗吠火車,學者無用論,但陳清秀一直不服氣這一句話,但在財政法領域的確有這個困難性。 過去陳清秀擔任第一屆的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委員,他把問題提出來請求稅務機關再重新考量,結果沒有一件通過,全部駁回,唯一一件通過的就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,最低生存權保障生活費有聽進去,有修正。
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助理教授蔡孟諺表示,自己在教稅法,也有參加一些計畫,比較多是在經濟部的計畫,當然某個角度,就會常常跟財政部站在比較對立面,財政部比較在乎稽徵經濟,是財政部自己行政事務上處理的方便度,有可能就會在某一些環節上面犧牲掉納稅人的權利,再加上大法官可能對整個事情沒有了解那麼清楚,等於允許財政部繼續這樣做下去,實務上聽到說有要去註銷稅籍登記,居然要先簽放棄留底稅額的同意書,這不太像是法治國應該做的事情!為了財政著想而去犧牲掉納稅人的權利,這會增加老百姓對於國家的一個誤解。 尤其在研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,常常會感覺我們的國家不是一體的?因為我們的所得基本稅的條例裡面,不管是營所稅或是所得稅,其實基本上都有一個機關在專法上給的優惠,只要形成減免的結果,財政部可能用一個函釋,拉回來課最低稅賦,那也就形成一個現象,前面的法律給你減了,後面的法律給你拿回來,那我們的國家機關之間到底在整合什麼?蔡孟諺一直覺得滿納悶的。 如果一個營利事業的老闆,應該會很想知道最後的總負擔的稅是多少,但問題是申請的時候,跟最後的結果可能會不一致,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來說是一個滿荒謬的事。
蔡朝安從實務工作的角度補充表示,台灣實質稅率在比較其他國家來講,其實不算高的,可是為什麼外資對台灣的稅政,一直都沒有信任感?其實就回歸到稅官經常會基於課稅的考慮,犧牲掉所謂對法律本身的一個可信任性,這個是很可惜的,因為租稅法本身它一定要明確清楚的法律,做為整個課稅的基礎,可是在現實上稅官的養成背景,絕大部分的稅官不像美國IRS基本上絕大部分有法律背景的人來從事稅務工作,但是在台灣絕大部分都是以會計,所謂財務為主要的背景,不同背景在在思考課稅的政務,就會形成不同優先性,雖然大家都認同依法行政,可是稅官所認知的依法行政,跟法律人所解釋的不一樣,未來如果比較多的法律背景的人,能夠進入稅務工作,才能夠改變。 再者,我們稅收的結構有很大的傾斜,包括沒有辦法去課證券交易所得稅,只能課證券交易稅,很大的稅收沒收到,還有整個不動產的交易稅,並不是用市價來去課,而是用公告價來課,就會變成沒有能力負擔的所謂受薪階級,要負擔絕大部分的稅,一毛都跑不掉。
圖說:紀念黃茂榮大法官學術研討會,法界人士群聚,家屬十分感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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